我是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雪中送炭,司法救助暖人心》。2020年4月胡女士在回家的途中,被肇事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在地,并受重伤。送医院抢救后检验认定,颅骨缺损、枕骨骨折等。本院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胡女士在事故发生后生活来源受到严重影响,遂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前胡女士租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内,每月拿着微薄的退休金,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为了支付孩子的上学费用,她还在某单位食堂打工。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欠下近14万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又无人照顾,入住老年公寓,欠下生活护理费用2万余元。而每个月的退休金在扣完房租及女儿的抚养费用后,所剩无几,更是无法支撑后续的医疗康复费用。而肇事者的经济状况同样较差,发生事故的车辆未购买保险,其本人也因种种问题无工作、无房产,且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孩子,更是无力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在双方的协商下只能采取其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胡女士的精神状况愈发不稳定,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未收到任何赔偿,生活也开始捉襟见肘,遂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救助。胡女士按照法律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后,我们受理了胡女士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予以救助的情形。为胡女士申请到6万元的救助金。“每个司法救助案件,背后都是一部惨剧。”检察机关的这笔救助金,虽然不多,但可以为胡女士带来些许保障和宽慰。近年来,为了解决涉案当事人急迫性、紧急性生活困难,做到“应救尽救”,努力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彰显法律保护和人文关怀,司法救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救助政策,给无数处于困境中的弱者送去了温暖。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7条之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到办理原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损害结果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司法如熹光,温柔且坚定,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体现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纾解“燃眉之急”,体现出检察机关时刻不忘为民初心,传递出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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