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郊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时某某、唐习某、廖少某、吴某某、廖书某、葛某某、唐军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5万元。
被告人时某某、唐习某、廖少某、吴某某、廖书某、葛某某、唐军某均系湖南桑镇县人。自2015年1月至5月,七被告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安徽、山西、陕西、山东、江苏、河南等地,选取经营各品牌汽车的4S店为盗窃目标,穿戴头套、脚套、手套等伪装后,采取撬门窗等方式进入被盗单位,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财务室,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盗保险柜内的财物,总计价值数十万元。郊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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