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国际金融环境的持续影响,很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碰到资金瓶颈的困难,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寻求融资渠道,以“高利息”为诱惑,吸收民间闲置找不到投资的资金的非法集资借贷便屡屡出现。以我镇为例,2013年7月接到群众反映,大通镇秸秆气站负责人刘金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民间非法借贷几十万元,涉及十几人,目前,借款人刘金平已不知去向,得知消息我镇立马向区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公安部门也立即采取措施,但是至今仍未查找到此人。
一、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呈现的特点
1、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
2、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传销、变相传销等方式非法集资。
3、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4、组织结构严密,犯罪职业化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成员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涉案公司、企业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组织结构具有很浓的传销组织的色彩。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异地遥控操纵指挥,下设若干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入获利后出局者,有这些分公司对投资人进行传销式的授课宣传,有时还聘请专业引资中介人,利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积极在群众中大肆宣传,拉拢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公司集资,分公司负责人及引资中介人等再根据集资款分得提成。
二、非法集资形成原因
1、由于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一些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遇阻。一方面是大量的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经营、扩大规模,但是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大量的订单。“钱荒”、“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而另一方面,“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信贷员调查、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保险等一系列环节,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4-6‰收取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额的2-3%收取保险费,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 。贷款手续的繁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2、闲散资金充裕,投资渠道不畅。当前股市等规模化投资渠道不景气,楼市价格在国家政策调控下逐步回落,“存款利息跑不过CPI上涨”,民众投资渠道单一,众多闲散资金从股市、楼市和银行流出,有待重新配置。此时操作简单、回报率高的集资无疑极具吸引力。高回报率的吸引,使投资者不顾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集资公司进行高利放贷。在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高利放贷”已达“疯狂”程度,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温州,经历了“炒股、炒房、炒矿、炒煤”之后,进入“炒钱”时代,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
3、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打击不力。由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滞后,导致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不到位,如银行对可疑资金往来监督不力,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再如,工商行政部门对“空壳公司”监督不力,使投资者判断失误,损失巨大。在监管有所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一旦演变成非法集资案件,严重的社会后果往往已经难以弥补。在实践中,很多民间融资者在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融资的同时,还经营其他事业,或者融资的目的就是由于其他经营项目急需资金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解释》,这类集资所得资金先期确实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能定罪。但由于低息无法吸引资金,高息又难以支撑,所以这类集资后期往往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彻底断裂。所以即使知道这些集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一些人的行为是脚踩在“安全港”和“违法区域”的交界地带,先期行为在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时难以定罪,即使发展至后期,但由于牵涉到的人员众多、一旦展开调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就可能导致一些原本还能够进行经营的融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大部分投资者的钱款损失,处理不当还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上访、激访事件,引起社会动荡。
三、非法集资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危害性
1.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非法集资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资金,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坏。很多企业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从集资者手中以月息10%甚至更高的利息借“搭桥资金”,继续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类企业显然缺乏偿还能力,“搭桥资金”的出现增加了银行贷款收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同时,非法集资为一些本该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控下被淘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继续提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
2.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非法集资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由非法集资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人员广、范围大,参与投资者动辄数百人乃至数千人,同时有些投资者在参与集资时是“倾其所有”甚至“全家支援”、“借遍亲友”,一旦出现投资无法收回,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人群范围呈几何级数上升。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投资无法收回的状况,投资者往往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由此产生的自杀事件以及非法拘禁、伤害、侵财等多种刑事案件频发。
四、对策及建议
1、严防死守,增强防范意识。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力度。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知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二是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建议在相关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公众投资释疑解惑。同时,可制定奖励办法,发动、鼓励群众举报。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做好风险提示。建立排查网络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排查,摸清风险底数,要对本地区的各类融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防患于未然。
2、重拳出击,增强威慑效果。一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立即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二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妥善处置。三是严厉打击。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要让全社会动员起来,做到防范和打击“双轮驱动”。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迅速破案,震慑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快诉、快审、快判这类犯罪,从源头上彻底铲除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
3、部门联动,讲求工作实效。各级政府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安、银监、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打防并举、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银监部门要严把集资转入关,并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监测和界定;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并依法进行打击;银行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提供贷款和办理结算等服务;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监管作用,严把虚假广告宣传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帮助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行为,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另外,领导小组要有完善的处置预案,一方面,加大对涉嫌经济犯罪人员的控制和打击处理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受害人群的掌握和善后处理力度,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通镇综治维稳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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