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郊区平安网 >> 新闻动态  
 
“知假买假”能否获“退一赔十”?法院判了!
 
发布机构: 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12 【打印】

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以此维权求赔偿,“退一赔十”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支持被告贾某某返还原告齐某某货款金额,但不支持齐某某的十倍赔偿请求。后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齐某某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某具有丰富的网购减肥产品经验,近年来以网购产品不符合标准为由,通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多起诉讼。本案中,齐某某先后两次向贾某某购买减肥药,收货后都及时拍照向贾某某确认,且第二次购买有意识分成两个包裹留证检测,其所谓的“维权”行为具有营利性和职业性。法院结合齐某某购买频次、数量、间隔时间、普通消费需求等,认定第二次购买数量已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一审法院对齐某某主张的第二次购买货款的十倍惩罚赔偿金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齐某某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支持,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其购买对象、行为目的及社会效果综合判断。惩罚性赔偿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而非目的,应以“过罚相当”为原则。《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安法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上一条 信息:关于增补确认石翠娥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
下一条 信息:灰河乡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