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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鸭油用于食品加工,“刑”吗?
 
发布机构: 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4 【打印】

    近日,铜陵市郊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庭审特别邀请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旁听。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谢某祥、谢某福等人从事烤鸭加工、零售等生意,明知烤鸭油对身体有害,且主要用于工业和加工饲料,仍将烤鸭中产生的废弃油脂,以每斤3.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钱某某、胡某某用于豆制品加工。钱某某、胡某某为了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全然不顾废弃烤鸭油对人体的危害,用于自家作坊的豆制品加工,并对外销售。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祥、谢某福在明知烤鸭油对人体有害,仍出售给钱某某、胡某某用于食品加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烤鸭油属于废弃油脂被国务院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保障百姓 “舌尖上的安全”,郊区法院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护网。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陶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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