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3年9月,石某甲邀集亲友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三人,远赴千里来到铜陵市,本以为是几名有志青年来铜闯荡,谁知四人却搭起鸟棚,架起捕鸟网和诱鸟器,在铜陵市郊区老洲镇、枞阳县汤沟镇境内大肆捕获野生鸟类,并对外出售牟利。刘某某在得知石某甲等人通过猎捕野生鸟类出售获利后,竟也打起了歪心思,从石某甲处获取捕鸟网和诱鸟器,从此也开启了捕鸟生涯……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上述几人捕获的野生鸟类竟已达上万只,非法获利17万余元! 在石某甲租住的民房和搭建的鸟棚里,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野生鸟类5996只,其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5993只。 【一审判决】 该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近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甲等五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缓刑;被告人石某甲等五人承担本案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33500元。 【检察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正因如此,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财之道千千万,切不可走邪门歪道,触碰法律底线,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利益,否则,等待你的除了漫长的刑期,还有巨额的生态修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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