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寻求法律援助的人越来越多,2015年1月19日我办司法所就接待了3名咨询者。一名咨询离婚相关事项,另一名咨询讨薪事项,最后一名是位年过七旬的老奶奶,她咨询的是老年人再婚的财产继承事项。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都认真聆听记录,给予他们建议及帮助。
在中国,老年人再婚面临着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子女干涉的问题、婚后生活习惯问题、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等等。来我所咨询的老奶奶面临的就是财产分配问题。据老奶奶讲述,她现年71岁,在1996年再婚。现在再婚的丈夫去世,丈夫儿女不给其应得的财产。通过向社区了解,其讲述的情况基本属实。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条例,我所将先进行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协调化解老奶奶与其继子女的财产继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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