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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机构: 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7-08-28 【打印】
 

近日,郊区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7315日晚,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安徽省无为县至铜陵市,在铜陵市长江大桥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100ml,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周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8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本次犯罪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郊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周某某缓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职务侵占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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