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铜陵市郊区安铜司法所火速处理了一起陈旧纠纷,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的权益。
2015年7月9日,凌某在受邀为谭某提供临时包装服务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造成左腿及踝部骨折。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及长达一年半的恢复,凌某基本恢复。谭某在此期间只支付了凌某的医疗费用,然而,就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一边是凌某索要高额的赔偿费用,另一边是谭某推诿事故责任,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安铜司法所在了解事件原委后,严肃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致残或者死亡的,还应支付其他相应费用。
在法律的威慑下,谭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意赔付。最终,安铜司法所为遭受损害的凌某争取了各项损害赔偿款人民币9000元,赢得了受害人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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